“我喝的是‘脱醇酒’,不是普通酒,为什么不算意外?”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,王先生将对方告上了法庭。一起围绕“酒精中毒是否属于意外伤害”的理赔纠纷案宣判,法院的一纸判决,不仅让投保人王先生获得了12万元的保险金,更厘清了保险理赔中一个常见但模糊的边界:因饮用酒精饮料(包括脱醇酒)导致的中毒,在特定条件下,保险公司应当赔付。
王先生曾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。某次聚会中,他饮用了市场上购买的“脱醇葡萄酒”,后因身体严重不适送医,被诊断为“急性酒精中毒”。痊愈后,王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意外医疗及伤残理赔,总计12万余元。
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似乎“有理有据”:保险合同条款的“责任免除”部分明确写道,“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影响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、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,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”。保险公司认为,王先生是“饮酒”后中毒,属于免责情形。
庭审中,双方争论的焦点集中在两点:
1. 酒精中毒是否属于“意外伤害”?
保险公司主张,饮酒是主动行为,后果可预见,不属于“外来的、突发的、非本意的、非疾病的”意外伤害定义。
王先生及其代理律师则指出:他饮用的是酒精度低于0.5%vol的“脱醇酒”,普遍被认为酒精含量极低,不易醉人;他饮用适量,并无故意酗酒或追求醉酒效果的意图。中毒结果完全出乎其预料,符合“意外”的突发性和非本意特征。
2. 饮用“脱醇酒”导致中毒,是否属于条款免责的“酗酒”?
这是本案的关键。法院审理后认为,保险条款中的“酗酒”,通常指无节制地过量饮酒,或明知酒精危害仍放纵饮用,带有主观过错。而王先生的情况有本质不同:
综合审理,法院认为,王先生因饮用特定酒精饮料(脱醇酒)导致的急性酒精中毒,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“意外伤害”事故。保险公司以“酗酒”为由免责,理由不成立。因为该事故并非因王先生故意或重大过失(如普通酗酒)引发,损害结果在其合理预期之外。
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王先生支付保险金12万余元。
本案判决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:
对消费者而言:
1. 明晰权利:并非所有与“酒”相关的伤害都被绝对排除在意外险之外。关键要看饮酒行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,以及后果是否“意外”。
2. 注意证据:购买和饮用类似“脱醇酒”等特殊商品时,注意保留购买凭证、产品标识(显示酒精度),就医时向医生说明饮用情况并记录在病历中,这些都可能成为关键证据。
3. 仔细阅读条款:投保时需特别关注“责任免除”条款的具体表述,如有疑问及时询问保险公司并要求明确解释。
对保险公司而言:
1. 条款需更精准:免责条款的拟定应尽可能清晰、明确,避免使用“酗酒”等概括性、易产生歧义的词语。可考虑进一步明确免责的具体情形和标准(如血液酒精含量达到一定标准)。
2. 承保与理赔应合理:在核保和理赔时,应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断,而非机械套用免责条款。对于因产品特性或消费者合理认知偏差导致的损害,应秉持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处理。
3. 加强提示说明:对免责条款必须履行明确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,否则该条款可能不产生效力。
###
“人体不产生酒精,但酒精饮料带来的风险有时却难以预料。”这起判决不仅维护了投保人在特殊情况下的合法权益,也促进了保险条款应用的合理性与公平性。它提醒市场,无论是保险产品的设计,还是消费者的风险防范,都需要更多一份基于具体事实的审慎与明晰。在法律的框架下,意外险的“意外”二字,终究需要回归到事件本身是否“不可预见、非本意”的核心本质上来衡量。
如若转载,请注明出处:http://www.cxwyjzg1919.com/product/51.html
更新时间:2026-01-13 09:07:17